錯!其實按照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所發佈的新聞稿,大部分的人是可以補假的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只要勞工正常工時達法定工時數(即兩週84小時),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的19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均應放假。若上開節日正逢勞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(如星期日),則應於翌日補假。中秋節係屬此19個節日之一,今年適逢星期日,如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,應於翌日補假。

如果你看不太懂上面紫色的官腔文字,我白話的告訴你,只要你每天平均加班半個小時(太容易了吧!),你就有資格要求公司補假一天,以彌補你這一年來根本沒時間好好看看月亮的遺憾。更棒的是,若是公司不鳥你的建議執意要你來上班,你還可以告老闆,因為他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,可處以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之罰鍰(可惜不會坐牢)。檢舉電話是29603456轉6528至6531,你若是有膽子就打電話去吧,也許你不但可以得到一天的假期,還能的到一筆公司給你的微薄遣散費...

若是你和我一樣也是個俗辣,只想與世無爭的把這一生平安的過掉,你就用以下的msn大頭貼稍稍的表示一下你的不滿即可,好好上班啦,祝大家週一愉快。 ^_^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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