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中關於加班的規範其實不少,有些法規看來真是人道到了極點,有些讓人不敢恭維。以下就列舉幾條與大家分享︰

【勞基法32條】
加班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,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。(相當的幽默吧)

貼心度 ★★★★★
執行度 ★☆☆☆☆
馬克說 台灣勞工的工時長度世界排名前五,超過百分之30的人每週工作超過62小時,看來大家每天都在犯法。






【勞基法84條之1】
符合此條款的公司,雇主可不受工時、休假限制,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。工作特性必須符合下列性質:
第一,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(表示管理階層與責任制的人死定了)
第二,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(表示保全人員、仲介人員、醫療人員...等死定了)
第三,其他性質特殊工作。(表示很多人都死定了

貼心度 ☆☆☆☆☆
執行度 ★★★★★
馬克說 雖然要符合這個條例需要公司提出申請,經過勞委會判斷後才會生效,但是你不覺得你現在所處的公司早已完全依照這個條文在走了嗎?






【勞基法四十二條】
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
貼心度 ★★★☆☆
執行度 ★★☆☆☆
馬克說 其實現在景氣那麼糟,雇主不論強不強制,大家都拼了命在工作,深怕丟了飯碗,只要沒有中風,誰敢不加班喔。








ps:此篇因為牽涉到法令條文,而本人只是一個卑微無知的部落客,若有專業上的錯誤也請大家友善的告知。謝謝



每天深受加班之苦的網友們~用力的按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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